2005年12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人民币容不得“戏耍”
童克振

  据报道,为了促销,怀柔一家商场近日打出广告,宣称在12月31日至明年1月2日期间,顾客可持编号尾数为“06”、“206”和“2006”的10元以上面值的人民币,分别换取数额为人民币面值2倍、3倍和10倍的购物券。中国人民银行表示,此事违反了《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。
    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,是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,容不得任何人亵渎和毁坏,从一定意义上说,人民币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和形象,既有经济意义,又有政治意义。商家用人民币炒作必然引起社会哄动,扰乱金融秩序。
    所以,商家炒作一定要合法,千万不能谋私利而损害国家利益。就是合法所得人民币,也没有亵渎和损坏的权利,亵渎和损坏就是违法,因为国家的货币只有在社会上正常流通,国家的经济机制才能正常运营,社会才能高速发展。